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阳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山西省〈实施办法〉),适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率先实现“普通话在全国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晋政办发[2005]17号)精神,现提出我市开展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一、开展评估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开展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的一项基本措施,对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管力度,对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对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都将产生积极影响。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
二、评估的时间安排
我市二、三类城市评估要求在2008年12月底完成。二类城市(城区、矿区、开发区),2008年12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三类城市(平定、盂县、郊区),2008年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阳泉市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方案》(附后)制定本县区的城市评估实施方案,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分解,认真落实本部门任务,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
三、评估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