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采纳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法律知识,成效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行清洁生产以及建设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成效显著的;
(四)争取或引进环境建设资金,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成效显著的;
(五)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贡献突出的;
(六)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表率和成绩的;
(七)在其他方面为本市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基金奖励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请。
第九条 基金奖励的评定: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认定,特别重大奖励提交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每年进行一次奖励,个人奖励一次2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集体一次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贡献突出的,可以重奖。当年结余的资金,滚入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定结果于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公布并进行颁奖。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查处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污染事故的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能就同一事项同时或先后申报市政府设立的环境保护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获奖后如被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已获得的资金,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