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并结合实际制定了《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充分调动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的申报、评定、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奖励为本市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用于奖励个人),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级环境友好型企业、国家级绿色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集体及其负责人,社会各界人士。
第四条 基金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2007年省政府奖励的100万元环保奖励资金,市政府从财政拨付200万元,共计300万元作为阳泉市环境保护奖励基金的启动资金。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实际奖励数额注入一定数量的资金,至少保证补足300万元。
(二)社会捐赠;
(三)其它合法来源。
第六条 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基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