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这对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贯彻
《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
《条例》学习宣传工作。
《条例》明确了当前形势下行政复议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强调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采取培训、讲座等方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建立行政复议主要领导责任制,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标准、案件统计报告、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及复议后行政诉讼汇报与处理制度。以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评体系。
三、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及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及办公场所,对外公开挂牌并在相应网站上公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同时积极探索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四、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和所需条件。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的接待、听证和办公场所,交通、取证设备应予落实。
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该受理的必须受理,该转送的依法转送,符合条件的依法调解结案,不得推诿扯皮、无原则调解或久调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