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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施民营水保生态户治理的办法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施民营水保生态户治理的办法
(阳政办发〔200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组织和实施好新一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重点工程),深化水保改革,创新建管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治山治水、保水保土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扭转水保治理中建管脱节、权责分离的被动局面,全面提高水土保持治理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水保重点工程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阳泉”、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总体部署,与城市周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整治、娘子关泉域生态环境建设、龙华口水库上游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以及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

  二、国家水保重点工程按照财政部、水利部批复的建设规划,由县(区)水利水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组进行组织协调。

  三、县(区)水利水保局具体负责项目规划设计、计划管理、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国家水保重点工程以村为单位进行计划管理,以民营水保生态户为单位具体实施,治理任务、建设资金、建管责任要全部落实到民营治理个户,属于重点工程的提倡实行民营水保生态专业队治理。

  五、国家水保重点工程区内有大户治理的应列为重点,技术人员应加强指导,主管部门应按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列为治理规划投资范围,按国家规定标准补助。

  六、国家水保重点工程实施程序:

  1、县(区)水利水保局在规划的项目区内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初步设计,按年度将治理任务分解到项目实施村,然后以村为单位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建设内容、标准要求及工程投资、补助和扶持政策等。

  2、县(区)、乡(镇)、村三级进行组织发动,认真宣传国办发[1996]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晋政发[1997]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2005]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发展民营水保大户的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等国家、省、市、县(区)有关水土保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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