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参加考核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全市确定的20户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
(二)奖惩等次
1、各县(区)人民政府、20户重点耗能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将奖惩划分为四个等次:对超额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特别奖;对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优秀奖,并结合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基本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激励其在下一年度更好地完成节能目标;对未完成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节能先进个人按其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成绩的大小,是否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评选。
2、市节能奖的特别奖和优秀奖共分为5个奖项。特别奖包括阳泉市节能突出贡献县(区)级人民政府、阳泉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优秀奖包括阳泉市节能先进县(区)级人民政府、阳泉市节能先进企业,每个奖项设3-4个名额。阳泉市节能先进个人,设50个左右名额。
3、符合节能奖评选条件的县(区)级人民政府、企业和个人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县(区)级人民政府、企业同时具备多个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三)奖惩程序
1、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工作。
2、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驻地省以上单位、企业奖励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各县(区)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办。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确定的20个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由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报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由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审定的奖项候选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选纪律,对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各单位的奖惩办法的具体规定
1、对市直部门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好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