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励制度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立节能长效机制,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要通过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为顺利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市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市直机构
2、考核对象
(1)各县(区)人民政府
(2)全市20户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市直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内容
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评价时间和程序
各有关部门每年在市政府组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期间,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由市政府统一对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价。
(三)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
1、考核内容
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二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二是节能措施指标(50分)。对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及具体计分方法见附件(1)。
各县(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开发区以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考核),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考核时间
各县(区)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2月底前报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市节能办),市节能办每年3~4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县(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3、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年报和半年报作为考核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目标);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方案,限期改进,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跟踪改进成效并重新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