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日
阳泉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的提高,确保我市实现“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降低25%的约束性指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山西省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以及《阳泉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对照《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8号)内容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5%的指标作为“十一五”期间全市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市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各部门、各级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
万元地区GDP能耗指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既是产业结构问题,又涉及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节能投入、财税政策、能源价格、科技创新、标准、统计、教育培训等政策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对市级相关部门应有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在“十一五”期间都肩负着十分艰巨的节能任务,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节能目标开展工作。同时,为鼓励和引导节能相关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节能目标的落实和完成,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和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而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的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做到有奖有罚,奖惩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