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如: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告和监督管理制度,重大隐患公告公示、分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管理制度等。在完善上述制度的同时,要针对性、经常性地开展隐患排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每周至少排查一次,区队(车间)每天排查一次,班组每班排查一次;其它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每月坚持一到三次的隐患排查,及时排除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隐患,并落实隐患A、B、C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统筹安排,有机结合。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业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其它安全工作统筹安排、有机协调、相互促进,做到“六个结合、六个进一步”,即: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效能建设;坚持与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相结合,进一步治理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持与抓好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和加强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理顺应急救援体系;坚持与落实市政府1号文件相结合,进一步推动全年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督查指导,确保实效。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真正帮助企业解决隐患和问题。市安委办统筹协调联合督查行动,在每个重点时段都要组织三级督查,督查组要深入一线,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个重点时段前期由县(区)政府进行全面检查,中期由各责任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后期由市安委办进行抽查。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真正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隐患和问题,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的各项规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以及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治目标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督促检查后未改正的要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查处,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