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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妥善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我市市属困难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出台,到2007年底,市属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基本解决。各县(区)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县(区)政府要精心组织人员,责任到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今年一季度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尽快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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