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调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07年一年的。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1月)
1、启动
组建机构,市、县(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落实经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2、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境保护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3、开展培训
对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规定和要求,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市普查机构负责地方其他普查人员的培训,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4、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表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纪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5、宣传和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2月--12月)
1、市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表格的填报作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2月)
2、普查员入户普查,并组织各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市、县(区)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录入,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审核、汇总。(2008年2月--6月)
3、市普查机构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县(区)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年4月--7月)
4、县(区)级普查机构组织对本级普查数据的全面审核,地市级普查机构派督导组参与指导审核。(2008年7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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