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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储煤场经营监管的实施意见

  5、树立大局意识,确保地销煤炭供应。各合法煤炭经营企业及其储煤场,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特殊情况下、冬季用煤高峰期和“两节”期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发电厂、供暖、供气等单位以及居民生活用煤出现供应紧张时,一定要站在讲政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服从大局,认真对待地销煤炭的供应工作。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煤价,坚持“先省内、后省外”和“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原则,优先全市重点行业、重点发电厂、供暖、供气等单位以及居民生活用煤供应,限制公路煤炭出省运输销售,支持全市重点行业和重点发电等企业的生产运行,确保地销煤炭稳定供应和全市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6、强化源头监管,禁止煤焦公路运输超限超载。各合法煤炭(焦)经营企业及其储煤场,要加强煤炭(焦)运输源头上的管理,在煤(焦)的装载、运输过程中,要依据国家认定标准核定的净载质量装运煤炭、焦炭,严禁超限超载运输煤炭、焦炭。实行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的制度,各煤(焦)运销服务部门和所属的煤(焦)营业站、检查站,要按规定开具和发放煤(焦)出省附票、地销票、上站票,严格禁止超过标准向煤(焦)运输车辆发放票据。要实行配装煤(焦)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装煤(焦)的合法煤炭(焦)经营企业及其储煤场,一经查实,将其列入“黑名单”。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运销管理服务部门要核减其运量,并责令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坚决停止其煤(焦)产品运输,并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7、加大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储(售)煤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非法储(售)煤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阳政办发[2007]4号)和市经委《关于治理煤焦公路运输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阳经办字[2007]150号)文件精神,巩固全市近年来在对非法储(售)煤场整顿和“治超”工作源头治理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储(售)煤场的整治力度,严肃整治纪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经贸、工商、环保、国土、公安、监察、煤焦运销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禁非法储(售)煤场出现反弹,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重新设立的非法储(售)煤场,一经发现,决不可姑息迁就,坚决予以取缔。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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