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储煤场经营监管的实施意见
(阳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加强全市储煤场的煤炭经营监管和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努力降低储煤场扬尘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实现储煤场环境治理达标,促进独立煤炭洗选业与储煤场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全市蓝天碧水工程的实施和2010年建成国家级园林城市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储煤场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储煤场,是指全市范围内铁路发煤站(煤矿铁路专用线)储煤场、独立洗煤企业储煤场、焦化企业储煤场和以盈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储(售)煤场等,不包括合法煤矿生产井口储煤场、煤矿井口配套的洗选煤厂储煤场、发电厂储煤场和居民生活用煤储煤场。
二、储煤场设立的原则
1、统一规划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煤炭生产量,编制近期“十一五”期间及远期“十二五”期间储煤场发展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控制储煤场总量,杜绝无序发展。
2、避开敏感地带的原则。严禁在国道、省道、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居民生活集中区、水源保护地和河道两旁一公里以内设立储煤场。在上述敏感地带已批建的储煤场要限期关闭和搬迁,非法的要坚决取缔,同时恢复原地形地貌。
3、合法经营的原则。凡持有“一证(煤炭经营资格证或焦炭经营许可证)一照(营业执照)”的煤炭洗选、加工企业和储(售)煤场的合法煤炭(焦)经营企业设立的储煤场为合法的储煤场。否则,视为非法储煤场,坚决取缔。
4、一企一场的原则。合法煤炭(焦)经营企业,经省经委核准有铁路、公路两种经营方式或只核准铁路经营方式的,除省经委指定的发煤站作为一个储煤场外,确有必要建场的,可按程序经市、县经委(贸、济)、规划、土地和环保部门批准,最多可再设立一个储煤场,并报省经委备案。否则,一个煤炭经营企业只许有一个储煤场,不能搞重复建设。
5、节约用地的原则。储煤场占地要与企业一周煤炭周转量或洗煤厂入洗设计规模相适应,尽量减少占地,严禁占用耕地。
6、保护环境的原则。已有的合法储煤场必须根据实际条件限期建设防风抑尘墙、喷淋洒水等环保设施。按规划将要设立的储煤场必须进行环评,有环保设施并符合煤炭经营行业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