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煤炭销售票的使用
第十八条 煤炭销售票的基本票面根据运输方式分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和《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三种。
在基本票面的基础上,设洗(储)煤换票专用票、建设矿井煤炭销售专用票和入境煤炭专用票。建设矿井煤炭销售专用票和入境煤炭专用票为定额专用票。
第十九条 煤炭销售票实行编号使用。根据《
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煤炭销售票分别按种类和区域进行编号:
按种类编号:铁路-T 公路出省-C 公路内销-N;入境煤炭专用票-R 建设矿井煤炭销售专用票-J;洗(储)煤换票:铁路-TH 公路出省-CH 公路内销-NH。
除入境煤炭专用票和洗(储)煤换票专用票外,其余种类的票在票面右上角加印有分市标志。
按区域编号:共6位数字,市级编号1位,县区编号2位,煤矿编号3位。具体如下:
市编号:C;
县区编号:市营煤矿00;盂县01、平定02、郊区03;
煤矿编号:市营煤矿、县(区)营煤矿001、002、003……;乡镇煤矿101、102、103……;村办煤矿201、202、203……;股份制煤矿301、302、303……;合资煤矿401、402、403……;个体煤矿501、502、503……;其它煤矿601、602、603……。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通过铁路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铁路)》,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出省)》,通过公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自用煤炭时使用《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公路内销)》;洗(储)煤企业销售原煤、精煤及其洗选副产品的,使用洗(储)煤换票专用票;建设矿井销售煤炭的,使用建设矿井煤炭销售专用票;外省入境煤炭在我市销售的,使用入境煤炭专用票。建设矿井煤炭销售专用票和入境煤炭专用票采用定额票,票面分1吨、2吨、5吨、10吨、20吨5种。
第二十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在年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