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水土保持暂行规定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市水土保持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阳泉市城市水土保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城市水土流失,保护城市水土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城市建设、生产等人为活动造成城市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本市下辖的城区、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城市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委托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
第五条 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水土资源,宣传城市水土保持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水土资源、造成城市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城市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水土保持设施管理制度,加强城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植被覆盖面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或者侵占城市水土保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