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持有山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他层级监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坚持深入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行政执法单位解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由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拟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或者根据检举等需要查处或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不受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约束。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制定行政执法检查方案。
行政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组织要求等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公正、高效和廉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检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