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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阳泉市行政执法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行政执法的检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检查机关)对本行政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解、查询、纠正和处理的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包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检查机构确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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