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案卷评查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凡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该行政复议案卷为不合格卷宗。但是行政复议机关确属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凡行政复议机关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该行政复议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复议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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