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强化政府监督力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前,须先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按规定报送审核的,不得公布。
三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在市政府网站和《阳泉日报》上公布;不按规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具备条件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在部门网站公布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四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评估、清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要按照省政府两个规章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件备案年度汇总报表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违法和不当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停止执行,限期修改或废止。逾期不作处理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就审查结果及时向建议人作出书面答复;要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和定期评估清理机制,对不适合改革开放发展形势的过时过期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予以清理、修订或废止。
四、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两个规章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晋政发[2006]19号)规定,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审核、发布和备案等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被上级政府依法予以撤销的,要坚决追究制定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根据省政府两个规章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承担着事前审核、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重要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发挥法制机构在这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在机构编制、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和工作设施等方面努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各县(区)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也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提升人员工作水平,努力做好规范性文件法律政策把关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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