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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阳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国务院《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两个规章),确保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质量,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保障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放在依法行政的重要位置来抓

  国务院在《实施纲要》中把“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列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并提出了“重在提高质量”的具体要求。规范性文件是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制作水平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运行在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

  二、丰富民主形式,创新民主机制,不断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扩大公众参与,吸纳民智民意,是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重要途径。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对事关重大而且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民主参与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要探索建立对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听取和采纳社会意见说明制度,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倾听民意、吸纳民智和公众参与,将规范性文件建立在科学民主和公平公正基础之上,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严格制定程序,明确标准要求,做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

  一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协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或与其他部门职责相关内容的,起草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存在重大分歧难以协调的文件草案,暂不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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