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8〕7号)
各市畜牧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管理,根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和农业部关于上述企业年度备案的规定,现将我办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获证的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组织辖区内获得《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所有生产企业,如实填写2007年度备案表,要求将备案表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于电子版本(Word格式)一起在2007年3月10日之前报各市饲料管理部门。为了便于管理,我办将所有饲料企业的备案表合并为一个表(样式见附件,电子版可从山东畜牧网www.sdxm.gov.cn/网上政务/表格下载栏下载)。
二、各市要对企业上报的年度备案表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或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3月20日前报省畜牧办饲料处(电子版本发至E-mail:slcww@sdxm.gov.cn)。省畜牧办审核后,将备案表返给各市。
三、各市在年度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连续两年以上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买卖、转让、租借证、号的;破产或被兼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其名单报我办,并收缴其许可证或合格证。我办审核后,将报请农业部批准或由我办予以注销。
各市在审查备案时,除审查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外,还应根据企业是否按照《
统计法》和饲料管理部门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当年饲料管理部门对企业抽检情况和结果以及当年企业有无被投诉等情况,填写上报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