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草场虫灾Ⅱ级后,根据灾情需要和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的要求,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草场虫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畜牧兽医局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及市级人民政府。协调应急办、交通、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为地方应急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防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防治质量。
4.1.3县级草场虫害防治指挥机构的响应
确认草场虫灾Ⅲ级后,应急处置操作规程经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审批后,立即按照应急处置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要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监测。草场虫害防治检查站设立后,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制定防治方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草场虫害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1.4Ⅳ级应急响应
草场虫害发生比较轻时(Ⅳ级),所在县区市草场虫害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草场虫害防治指挥部报告情况。积极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加强草场虫害防治救灾和草地畜牧业恢复生产工作。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各级畜牧主管部门报告草场蝗虫、芦毒蛾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畜牧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重大草场虫害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是草场虫害的责任报告单位,草地监理站专业技术人员是草场虫事件责任报告人。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草场虫害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畜牧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畜牧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主管部门;市级畜牧主管部门认为属于草场虫害灾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至省畜牧兽医局(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草场虫害的种类、发生地点和时间、危害区域面积及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相关图片材料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省省畜牧兽医局指挥部应于5日内确认,确认为草场虫害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同时告知发生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和畜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