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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草种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草种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6]6号)


各市畜牧局(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市、区)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市发[2006]1号)精神和《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第56号令)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草种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切实加强对草种的生产经营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草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草种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省畜牧办公室申请办理草种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草种生产,出售草种的还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
  从事草种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要先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主要草种(见附件1)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畜牧办公室核发。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省畜牧办公室审核,农业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市和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上述草种主要是指牧草种子,绿化美化草坪与花卉、中药材、水土保持用草种和环保等用途的草本植物种子。
  二、认真做好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对草种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草种行业实行行政管理的有效办法。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上报和发证。首批发证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由县(市、区)发放的草种经营许可证要于6月底前完成汇总报送省畜牧部办公室备案(见附件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要依据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做好对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营业执照的核发和变更工作。从7月1日起,经营者必须持有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核(换)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草种业务。
  三、加强对草种的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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