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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9〕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全省10%的县(市、区)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范围,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已自行探索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依据本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调整完善政策,继续做好工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开展新农保工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省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试点地区确定。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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