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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三、不准违反规定到企业或下属单位拉赞助、拉广告。
  四、不准指定环评单位和治污施工单位,不准指定使用环保产品和设备。
  五、不准违规收取各种费用。
  六、不准越权和违反程序审批建设项目。
  七、不准弄虚作假、随意变更环境监察、监测数据。
  八、不准包庇纵容污染行为或为污染单位说情开脱。

  附件2:
“向人民承诺 请人民监督 让人民放心”
在法治江苏建设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江苏省环保厅  2006年7月14日)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各位领导:
  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的行风建设,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形象,建设一支公正执法的环保队伍,今天我在这里代表省环保厅向全社会庄严承诺:
  一、认真执行江苏省环保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全省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以下“八条禁令”:1、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被管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3、不准违反规定到企业或下属单位拉赞助、拉广告;4、不准指定环评单位和治污施工单位,不准指定使用环保产品和设备;5、不准违规收取各种费用;6、不准越权和违反程序审批建设项目;7、不准弄虚作假,随意变更环境监察、监测数据;8、不准包庇纵容污染行为或为污染单位说情开脱;
  “八条禁令”是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基本行为规范,是环保行风建设的根本准则。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逐条学习,逐条对照,做到人人记得住、背得出、做得好。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和执行,对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和执行“八条禁令”切实负起责任,带好队伍。
  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我厅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省环保网站向社会公开江苏省环保人员八条禁令;完善以环保审批、排污收费、环境行政处罚及信访、举报处理三个环节为重点,以促进环保依法行政为目的的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将主要行政行为直接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我们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通过举报电话(025-83392856、86557655,电子信箱12369js@jshb.gov.cn)和来信来访等方式投诉和举报全省环保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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