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保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苏环办〔2006〕30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规范环保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形象,2006年7月14日,省厅在法治江苏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开承诺“江苏省环保工作人员八条禁令”,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现将“八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八条禁令”的重要性。“八条禁令”是在十条纪律的基础上,针对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管理好执法队伍的现实需要,梳理和提出的重要举措,是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基本行为规范,是环保系统行风建设的重要准则。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人员逐条学习、逐条对照、逐条履行,做到向人民承诺、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放心。各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和执行,对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和执行“八条禁令”的情况切实负起责任。
二、要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违反禁令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有关处理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各级环保部门要公开举报投拆信箱和电话,方便人民群众举报和投拆。对人民群众的投拆和举报,必须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三、要建立和加强责任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权力运作。各级环保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明察暗访、跟踪督察和严肃执纪的力度,定期邀请行风监督员检查行风建设情况。
附件:1.江苏省环保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2.省环保厅在“法治江苏建设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江苏省环保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被管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