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6月-7月
省厅组织召开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正式启动规划编制。
(二)2006年7月-12月
2006年8月底前各市完成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列入我省区域供水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城市社会经济基础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环境质量状况等调查(详见附件2《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技术培训纲要》中附表1-6基础情况调查表),并提交省厅,9月底前完成并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列入我省区域供水规划的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包括基础数据光盘)。
2006年11月底前省环科院完成全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包括基础数据光盘),经省厅审核后于2006年12月份提交国家环保总局。
(三)2007年1月-4月2007年2月底前各市向省厅提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方案、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表(附件3)、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汇总表(附件4)、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总量控制方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工程项目方案。2007年3月底前,省环科院完成全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方案、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总量控制方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工程项目方案,经省厅审核后于4月底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核定报告及图件。
(四)2007年5月-9月
2007年6月底前各市编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上报省厅,2007年8月底前省环科院编制完成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9月,省厅组织审核后正式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三、几点说明
本次规划编制内容按照《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大纲》要求开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规划范围
省规划范围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列入区域供水规划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水源地(包括备用水源)。各市规划范围为1000吨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水源地(包括备用水源)。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沿江地区的长江干流、南水北调东线、区域供水地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严格依照《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划定。沿江地区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本省其他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可以参照《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准保护区范围由当地政府自行划定决定。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如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划定,不适合做饮用水的水源地要及时调整。各地提交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方案由省厅统一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