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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在我省黄河三角洲草原(地)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办理草原(地)征用或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在我省黄河三角洲草原(地)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办理草原(地)征用或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通知
(鲁牧饲字〔2007〕1号)


东营、滨州市畜牧局(办):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以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58号令),切实加强我省黄河三角洲草原(地)的保护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省草原(地)保护的重要意义。草地与森林、矿藏、海洋一样,都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国国土的主体和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草原(地)作为“地球的衣被”,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以及维护生态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草业在发展草地畜牧业、建设绿色畜产品生产基地、维护生态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草地面积相对较少,资源更为珍贵。省政府鲁政函[1994]55号和鲁政发[2006]139号文件确定了黄河三角洲为省“重点草场防火区”,切实加强保护黄河三角洲草原(地)显得更为重要。
  二、严格执法,健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业部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农业部58号令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在我省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地)的,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58号令)要求,做好审核审批管理工作。单位和企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畜牧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单位和企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草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畜牧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草原法》的规定,办理草原(地)征占用手续,没有办理征占用手续的,限期在2007年6月30日以前办理,过期不补办手续的,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草原法》第六十七条非法开垦草原处罚和第六十三条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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