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对象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商品饲料、养殖场(户)使用的配合饲料(包括自配饲料)、养殖场(户)生猪猪尿。
(二)检测项目
1.仔猪配合饲料:地西泮(安定)、呋喃唑酮。
2.生长育肥猪配合饲料: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伦特罗。
3.蛋禽育成期及肉禽配合饲料:喹乙醇。
4.蛋禽产蛋期配合饲料:苏丹红。
5.水产配合饲料:大菱鲆、鳗鱼、甲鱼等特种水产饲料测氯霉素、呋喃唑酮;草鱼、鲤鱼等饲料测喹乙醇、和氯霉素。
6.生猪猪尿:莱克多巴胺、盐酸克伦特罗。
(三)判定原则
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饲料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方法检出限为10μg/Kg、尿中盐酸克仑特罗的方法检出限为2μg/L;莱克多巴胺、呋喃唑酮、地西泮、喹乙醇、氯霉素、苏丹红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50μg/Kg、10mg/Kg、1mg/Kg、2mg/Kg、5μg/kg、50μg/kg, 超过方法检出限量即为不合格。
三、饲料产品安全监测
计划对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抽检,抽取样品300批,其中,配合、浓缩饲料120批;复合预混合饲料30批;氯化胆碱50批;蛋白质原料80批;无机盐20批。
(一)抽查对象
配合、浓缩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氯化胆碱,蛋白质原料和无机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二)检测项目
1.配合饲料:水分、粗蛋白、镉、锌、铅、砷、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2.浓缩饲料:水分、粗蛋白、铅、镉、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
3.复合预混合饲料:水分、铅、镉。
4.氯化胆碱:水分、主含量。
5.蛋白指质原料:三聚氰胺。
6.无机盐:水分、砷、主含量。
(三)判定原则
所检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四、抽样规范
(一)抽样要求
被抽样的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和养殖场户,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饲料业和养殖业的实际状况。
(二)抽样方法
执照《饲料 采样》(GB/T14699.1-2005)和《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
(三)异议处理
省饲料监察所要将不合格的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查企业(户),在经营单位抽样的产品还应同时通知生产企业。被抽查企业(户)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饲料监察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其认可检验结果。省饲料监察所收到企业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10日之内做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