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提交《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须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3.同时,企业提交文件资料二份,并按文件资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
(1)申请情况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企业除外);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新建企业除外);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适用于新设立企业);
(5)厂区平面布局图:应为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不得用示意图替代,标明四邻;
(6)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按相关行业标准--《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LS/T3614)规定的图形符号绘制。工艺说明应详细叙述加工过程和关键步骤的控制参数;
(7)企业管理制度文本:提供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8)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或拟任)身份证明及简历;
(9)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0)企业标准复印件:提供企业备案标准全文复印件,新建企业应提供标准草案;
(11)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
(12)有代表性的产品标签样张:按产品系列提供有代表性产品的标签式样,应按《饲料标签》(GB10648)标准编制;
(13)原审查合格证复印件(适用于迁址、增项企业);
(14)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5)化验室平面布局图:按比例制作;
(16)《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证》原件(新建企业除外)
(17)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生产企业应提供环保证明。
4.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名称的,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新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或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原件,并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报省畜牧办公室换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5.迁移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线或产品类别的,按新设立企业申办,并交回旧证。
二、受理和材料审核
6.省畜牧办公室委托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接收、受理和形式审核工作。
7.设区的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须在收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是否齐全等进行形式审核。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