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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三、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动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搞好登记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登记的分类指导,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对现有的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协会,引导其加快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农经机构要主动上门进行前期辅导。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既促进发展又适度规范,既依法登记又简便易行的原则,合理降低门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发展。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把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范畴。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协会和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按有关税收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家禽、牲畜、水产动物配种、疫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各级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出台的优惠政策,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享受。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应为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资信好、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应向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对参加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适当增加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各级保险机构应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五)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可由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将其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利用海域兴建渔业增养殖场,海洋部门可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交通部门对涉农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落实有关“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予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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