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1.搞好全市银行类金融机构营业收入的调查统计,确保营业收入增速、对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和从业人员数高于上年。
2.贯彻执行国发〔2007〕7号、鲁发〔2006〕14号和滨发〔2006〕15号文件等政策规定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3.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创新金融服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积极吸引证券、期货、信托、担保机构落户我市,构建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十八、市统计局
1.加强与服务业发展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加对服务业增加值核算的信息渠道。
2.进一步落实《滨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完善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信息报送制度,规范服务业增加值核算信息渠道,在建立职责清晰、分工协作和高效有序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方面取得新突破。
3.加强服务业核算研究,及时学习国家和省业务部门新的方法制度,加强与相关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沟通,提高统计人员水平,认真搞好服务业有关数据的核算。
4.深入分析服务业发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统计分析报告和分析建议,为服务业决策提供优质统计信息服务。
5.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服务业绩效考核,为落实目标责任制、搞好决策和管理创造条件。
十九、市财政局
1.足额安排和落实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高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额度及扶持重点领域和项目的意见,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依据省级以上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申报争取工作,并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及时跟踪问效,发挥应有效益。
3.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支持保障作用,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推动服务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十、市国土资源局
1.落实鲁发〔2006〕14号、滨发〔2006〕15号、滨发〔2009〕9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的实际要求,合理调整用地结构,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切实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需求。
2.每年拿出一定用地指标,专项用于服务业项目;对列入国家和省、市鼓励类的服务业项目,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倾斜;对纳入省、市“三大载体”培育建设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