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淄教发[2008]10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各区县、高新区纠风办,市属有关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7]8号)和《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淄政发[2007]21号)文件精神,规范公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市教育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的意见》、《淄博市规范国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等文件,对国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提出了明确要求。市纪委、纠风办、教育局先后两次对全市公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四独立一分离”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部分学校停止办学,部分学校限期整改。截止目前,多数学校及主管部门按照整改要求积极整改,符合“四独立一分离”的办学要求,但个别学校整改没有到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各区县教育局、纠风办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1、明确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属公办学校所领办的民办学校的规范工作由市教育局、市纠风办负责,区县属公办学校所领办的民办学校的规范工作由区县教育(教体)局、区县纠风办负责。
2、明确标准。公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必须达到“四独立一分离”的办学要求,其标准认定是否符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确认。未经确认的学校,市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许可手续。
3、明确时限。截止2008年度招生前,达不到“四独立一分离”要求的,一律停止民办学校的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如确需办学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办学,其收费标准一律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各区县教育(教体)局将审查结果经各区县纠风办审核后于2008年7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书面报市教育局(计财审计科)备案。
4、责任追究。国办学校领办民办学校治理规范工作三年规划,截止2008年度招生前已全面结束,从2008年度招生开始,严格按“四独立一分离”的办学要求实施,若再发现违规办学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