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淄教职字[2008]11号)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民办学校:
现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民办学校所承担的教育任务转交其他组织、个人和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违规行为的要认真调查,并进行清理整顿。
二、对租用公办中小学校舍、场地和利用公办学校资源举办各种辅导班或联合办学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三、针对中小学生举办的各类文化同步培训班(含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奥赛班及各类以学科竞赛为目的的培训班自发文起一律停止审批。对之前审批的具有此类培训项目的民办学校要根据通知要求进行整顿。
四、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学校安全工作。要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五、要严格广告备案程序,广告用语应符合《
广告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欺骗和误导学生及家长或做出不负责任许诺的招生广告要及时清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要结合市教育局《关于集中对民办教育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淄教职字[2008]10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对与省教育厅通知精神相抵触的办学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做好善后工作,对拒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 7月4日前将规范办学秩序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将对各区县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秩序的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对工作不关切,不到位的区县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