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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修订)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23日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1994年9月23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9年12月23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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