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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卫发〔2009〕300号)


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基本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卫生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工程变更明细月报表(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本规定所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和修缮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三、建设单位要创新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跟踪审计,加强工程效能监察,努力争创优质工程、阳光工程。
  四、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的制度建设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形成决策民主、程序规范、运作透明、制约有效的内部监管体系。要成立单位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并落实相应工作职责。
  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等要求确定本单位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前,应遵循科学、民主决策要求,采取班子讨论、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对新建、扩建项目和30万元以上的改建、修缮项目,建设单位应先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以文件形式报市卫生局批准(须由市发改委审批的新、扩建项目,由市卫生局报批)后,方可按有关部门要求实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不得突破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
  (三)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建筑设计、装饰设计、专项设计等各项设计工作,严格依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对设计方案及图纸需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减少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工程变更现象。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明确的设计质量要求和相应的制约条款,并体现在设计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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