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和实行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试点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
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点办法》,现就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以下简称《目录》)和实行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我省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间使用的药品采购目录。《目录》包括三部分药品:即国家基本药物、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和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各地可登录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查阅、下载《目录》的电子版。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在《目录》内选购药品、制定采购计划,不得违规采购《目录》外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目录》使用期限,将根据试点过渡期限研究确定。
三、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定期将药品采购计划网上报送“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对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报送。
四、《目录》中没有明确具体生产企业和采购价格的国家基本药物部分急救药品,实行备案采购。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药品采购信息基础上,以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为前提,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集中与中标配送企业协商具体采购品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采购价格、配送方式,要尽可能降低药价,实行区域统一配送,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省药招办备案。急救药品也实行网上采购,紧急情况可临时应急采购,但事后一周内需补办备案和网上采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