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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储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聘用待遇。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间,享受每月12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今后将随我市城镇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适度提高。同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其中,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和区市县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高校毕业生本人承担。被市属单位和北三市、长海县属单位聘用的,其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负担;被其他区属单位聘用的,其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按50%负担。

  (三)聘用期限。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聘用期限均为1年。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后自主择业。聘用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聘用期限视同工龄。

  四、储备对象的招募
  招募工作要根据储备岗位空缺和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求,采取定期招募与不定期招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缺随补,每年保持储备1000名高校毕业生的常量。

  (一)发布招募公告。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局、教育局、农委和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和所属单位的实际需求,征集储备岗位信息,编制储备计划。在此基础上,由市人社局通过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储备计划招募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参加储备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并接受资格审查。

  (三)考试选拔。市人社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拔确定储备对象。其中,具备研究生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试参加储备计划。

  (四)签约上岗。市卫生局、教育局、农委和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所属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并在规定时间送高校毕业生上岗工作。服务协议应明确工作时间、内容、方式、待遇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等。

  五、储备对象的管理
  (一)户档、组织关系管理。高校毕业生储备期间的户口应落回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其人事档案统一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免费代理。储备期间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储备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将人事档案转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并按有关规定存放到就业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储备期间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储备期间积极要求入党(团)的,由服务单位党(团)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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