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设专门案卷保存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在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实施中,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所在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调整或扣减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资金补助计划:
(一)未按计划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和规模的;
(三)经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对在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对在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实施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扶贫联络组和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交通扶贫项目建设责任分工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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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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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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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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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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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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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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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行政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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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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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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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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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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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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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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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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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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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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