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施工企业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评定合格;
(四)质量保证资料已完备。
第十九条 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对交通扶贫建设项目交工质量检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出具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并按规定向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对经过交工验收试运营两年的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应当及时进行竣工质量鉴定。
竣工质量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交工质量检测意见书和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经监理工程师检验,项目法人已经验收合格;
(二)施工、监理、设计、代建、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程总结材料;
(三)项目法人对2年试运营期内出现的新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已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处理完毕,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具备本第二款所列条件后,由项目法人书面向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申请竣工质量鉴定时须提供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及试运营期内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总结。州公路质量监督分站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21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质量鉴定,并在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公路工程未经竣工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点建设的质量监督由所在县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竣工验收报告报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二条 扶贫联络组和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对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相关县政府每年终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扶贫联络组和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年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所建项目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及最后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相关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列入日常管理和养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