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阿府发〔2009〕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交通运输部对口援助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扶贫十年规划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实施范围是阿坝州小金、黑水、壤塘三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同时兼顾连通周边地区。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公路、农村路桥梁、安保工程和客运站点建设等。

  第三条 国家交通运输部驻阿坝州扶贫联络组(以下简称“扶贫联络组”)负责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和建设实施的监督指导。

  阿坝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建设管理、质量监督等。

  相关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各县运管所是本行政区域内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交通扶贫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应当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交通扶贫规划纲要》为依据,县交通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建议计划。

  第五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对口扶贫相关县的发展战略和专项布局规划;

  (二)与上年计划有机衔接;

  (三)交通扶贫建设项目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完成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批复等前期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