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积极宣传
《条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
《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加强检查考核。信息公开工作组要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实施
《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年底要进行全面考核和评议(考核、评议办法另行制订)
三、具体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2、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的发布工作。
各部门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市政府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市监察局负责制定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办法,负责监督、考核、评议工作,编写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施责任追究工作。
3、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核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办法和经费计划。
5、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制定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
6、市保密局负责制定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并承担保密咨询、公开信息保密审核等工作。
7、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并负责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
8、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市行政学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9、市、县(市、区)政务大厅、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负责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10、市直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职责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