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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化解乡镇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化解乡镇债务的具体措施、方法

  按照市区乡镇负债现状,5年化解每年需3000万元的资金。化解乡镇债务总的措施是: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乡镇在转移支付中拿出500万元(约为总额的50%),其他方式解决500万元,争取自治区奖励(补助)1500万元。具体方法是:

  (一)清收债权还债

  1、对有能力缴纳的属于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符合政策规定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继续依法征缴。

  2、对财政供养单位的职工欠款和其它个人占用的公款,限期一次性收回,对一次偿还有困难的要做出还款计划分期收回,调离原乡镇在本市工作的职工,由调入单位根据调出单位提供的欠款证明负责收回。

  3、对单位占用的乡镇款项,属部门欠款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限期收回,属其它单位欠款的,由乡镇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催促还款。

  4、对屡催不还的债务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5、对单位之间形成的三角债,跨乡的由市区组织清理,采取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债权债务抵消的办法;对“走死逃亡”的无效债权按照有关程序做好账务核销。

  (二)变卖资产还债

  1、对外单位和个人占用的乡镇资产依法收回,符合处置条件的,通过资产评估后,予以处置,收回资金用于还债;

  2、对乡镇所属的企业、基地、撤乡并镇后闲置的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要实行乡镇所有、市区统管的办法,统一评估,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盘活存量资产,所得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三)降息减债

  对乡镇所欠的民间个人高息借款,在同债权人协商的基础上,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从借款之日起,按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本息分离,不准将利息转本金。对过去已付利息的高出部分,要冲抵本金。

  (四)剥离债务减债

  乡镇政府兴办的企业或以乡镇政府名义担保贷款形成的债务,企业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将相应债权债务全部划转给企业,由企业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承担;企业已经关停或亏损严重的依法按有关程序进行破产清偿。对乡镇过去兴办教育、交通、水利、卫生等公益事业所欠的债务,若其事权、财权、产权已上划,其债务随之划转。

  (五)核销减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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