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本机关政策法规处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等内容。
政策法规处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及时与相关听证部门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部门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听证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本机关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本机关确认后参加听证。
第十三条 听证代表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人民监督员;
(四)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代表、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五)政府法律顾问及法律工作者;
(六)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七)本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六)项的听证代表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本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二)、(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由本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本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本机关确定的听证代表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
听证代表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延期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本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本机关于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本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纪律;
(二)核实听证代表身份;
(三)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情况;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七条 听证部门如实记录听证过程,听证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依据和意见建议;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的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