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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入选对象或者评选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或组织评选的部门提出复审意见,接受复审的部门应当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复审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实施奖励的部门做出奖励决定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励证书;对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牌。获得奖励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授奖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参照自治区有关行政奖励标准,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殉职或者病故人员生前工作成绩突出或者做出过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予追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事迹的个人和集体,吴忠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已给予奖励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章 行政奖励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收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七条 伪造先进事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奖励审批机关应当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或奖牌,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行政奖励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做假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奖励、联合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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