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奖励的依据、理由、形式;评选的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奖励经费数额、来源、拟使用情况。
吴忠市人事行政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和《行政奖励立项审批表》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属于政府奖励的,汇总后报吴忠市政府批准;属于联合奖励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行政奖励的,可以采用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开展一项行政奖励活动时,一般应成立评选委员会或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工作的组织安排、方案的制定、人选的确定等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以吴忠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表彰奖励会议,原则上只限于对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表彰奖励。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召开其他大型表彰奖励会议。
第十六条 市辖各县(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大型表彰奖励会议,要申报表彰奖励会议的立项方案,由吴忠市人民政府审批。每年拟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会议必须提前报批。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评奖工作:
(一)在评选范围内公布评选条件、奖励种类、评选名额、评选时间等事项;
(二)民主推荐候选人;
(三)集体研究确定入选对象;
(四)在评选范围内公布入选对象名单;
(五)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呈报下列材料:
(一)拟奖励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材料及呈报审批表;
(二)评选过程报告;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十九条 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材料,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进行审查,材料不全或者材料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要求报送部门补正。
第二十条 属于政府奖励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属于联合奖励的,在评奖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