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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十一)有其他功绩的。
  第十二条 行政奖励的标准及审批权限:
  (一)工作成绩优良,在本单位、本地区有一定影响的,给予嘉奖、记三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吴忠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市区内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工作成绩显著,在本系统或者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给予二等功或市级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吴忠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吴忠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工作成绩特别显著,在本系统或者在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经吴忠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以吴忠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一等功的奖励。
  (四)凡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类领导小组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或拟报自治区政府各厅(局)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吴忠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吴忠市人民政府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
  (五)凡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吴忠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上报。
  (六)凡拟报国家级、国家部委级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吴忠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核,报市委常委会审定上报。
  (七)凡拟报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先进个人是处级领导干部的,自治区厅(局)级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省部级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核后或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厅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 行政奖励的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奖励实行申报制。
  市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实施政府奖励或者联合奖励,应当在实施奖励年度的第一季度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行政奖励立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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