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
第八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政府奖励在其称号前冠以“吴忠市人民政府”全称;联合奖励在其称号前冠以“吴忠市xx系统(行业)”全称。
对在突发事件和特殊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在荣誉称号前注明体现其事迹内容或者职业特点的限定词。
第三章 行政奖励的数量、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政府奖励一般5年进行一次。联合奖励原则上3-5年进行一次。
对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随时给予奖励。
当年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不得参加各类表彰奖励的评选;
第十条 行政奖励的数量按照下列比例确定:
(一)参评人数在100人以内的,个人奖励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集体奖励不超过3个;
(二)参评人数在100-1000人的,个人奖励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集体奖励不超过5个;
(三)参评人数在1000-3000人的,个人奖励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2‰,集体奖励不超过15个;
(四)参评人数在3000-5000人的,个人奖励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0‰,集体奖励不超过25个;
(五)参评人数在5000-10000人的,个人奖励不超过参评人数的8‰,集体奖励不超过35个;
(六)参评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个人奖励不超过100人,集体奖励不超过50个;
(七)个人奖励应当向生产、工作在一线的人员倾斜,在一项奖励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评优比例不得超过受奖总人数的30%;妇女、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在受奖人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八)有特殊情况确需提高奖励比例的,由奖励组织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九)行政奖励应当实行差额评选的办法,按照1:1.5的比例确定预选人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