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吴政发〔2006〕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吴忠市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奖励行为,加强行政奖励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吴忠市人民政府以及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名义对全市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 吴忠市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市的行政奖励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的奖励对象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审核政府奖励和联合奖励。
第四条 行政奖励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行政奖励的种类
第五条 行政奖励按组织实施分为政府奖励和联合奖励
政府奖励是指吴忠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行政表彰奖励活动。
联合奖励是指吴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吴忠市人事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行政表彰奖励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表彰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奖励包括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个人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生产建设中的劳动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国家公务员。
集体荣誉称号的名称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