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我市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通告
(朔政发〔2008〕55号)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发此通告:
一、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法规规定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堆放大宗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3)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固体;
(4)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5)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6)动用明火和爆破作业;
(7)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四、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燃气公司,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公司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及监护。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烟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设施损坏和燃气泄漏应当立即报告燃气公司和相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及燃气公司,并立即协助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六、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属城市公共设施,燃气公司在进行改建、扩建天然气管道进行管道碰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拦,否则,燃气公司有权停止供气。
七、对保护管道及设施安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公司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对破坏、盗窃或哄抢燃气管道及设施以及窃取管道输送天然气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